[新聞]未滿1歲嬰兒父母禁代言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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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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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未滿1歲嬰兒父母禁代言奶粉

文章唐沁 » 2007-05-17 8: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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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及產官學界昨天首度明確訂出嬰兒奶粉行銷六大規範,即日起,業者將不得以未滿一歲的子女與其父母擔任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產品代言人。現有的廣告有一周緩衝期,但最終希望公眾人物代言的廣告,能從媽媽教室、產品廣告中消失。

衛生署希望,不要因為上述廣告行為,影響了一歲以下嬰兒,喝母乳的哺育機會。過去常見不少懷孕女藝人為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代言的情形,也將消失。

衛生署從民國八十一年起便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母乳代用品守則」,數度與業者討論一歲以下嬰兒配方食品(零到六個月的嬰兒奶粉、七到十二個月大的較大嬰兒奶粉),業者的宣傳促銷守則。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處長鄭慧文指出,行銷守則一直都是業者自律,但這幾年來市場明顯失序。衛生署昨天邀集醫療專業團體、消費者代表、母乳推廣團體、台北市演藝工會與包括美強生、惠氏、亞培、雀巢等擁有九成市佔率的十大奶粉廠商會商,達成六大「具體」行銷規範原則,「守則雖不具法律效力,但出席業者都已承諾遵守。」

鄭慧文說,六大共識最受矚目的是有關代言人部分。即日起業者將不得以有未滿一歲子女的人士(如演藝人員)為乳品、嬰兒食品及特殊營養品做任何形式的代言。舉凡拍廣告、辦活動、公益代言、媽媽教室、媽媽俱樂部等都屬於不當行銷宣傳。

換句話說,目前演藝人員一懷孕到寶寶出生,就全家一起入鏡拍奶粉廣告情況將不容許再發生。而就算頭胎已經超過一歲,但只要現在又懷孕了,那麼不僅不得拍新廣告,連舊廣告也建議不再播放。

另外,即日起也要求奶粉廠商不可以透過協會、學會、臍帶血公司等第三團體做廣告,包括辦座談會之後把內容拿去登廣告都不行。而對於現在很多業者是透過業務員口語行銷,共識裡也規範了產品或文宣上不可有個別人員的聯絡電話。

為避免業者把管理相對較寬鬆的一歲以上兒童奶粉,與一歲以下嬰兒奶粉夾帶一起行銷,也要求業者應清楚區隔「大」、「小」小孩的產品名稱。

常見奶粉廠商會在文宣上宣稱母乳的好處,但實際上是要強調自家產品裡「也有」跟母乳很接近的特殊成分,也屬不妥。

鄭慧文說,七月起,配方奶粉只能在營養標示上列出添加哪一些衛生署核可的營養素(如膳食纖維、維他命A等等)與所具備功能,但是超過官方核准範圍者,則不可以拿來做廣告訴求;衛生署也研擬未來新配方嬰兒奶粉必須在台灣做寶寶臨床試驗才能合法販售。



昨天才聽同事說起~
在醫院生寶寶,因出生後滿72小時 寶寶才能出院。
而現在~院方不再主動提供奶粉給新生兒
以鼓勵產婦餵母乳
除非特殊情況,沒辦法餵母乳時,才由家屬自行準備奶粉


唐風采語秋風撫
沁藍小築琉璃珠
水流潺潺魚悠游
色香點點媲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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